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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2/17 15:35    作者:学工部     来源:     点击:

校发〔201360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

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院系、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安康学院

                            2013年5月7

 

附件:

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其树立自强意识、培养劳动观念,体验劳动意义,塑造优良品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资助与励志并举,助学与育人并重”的有机结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对象

享受当年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企业等各级各类资助(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兴助学金、特殊救助等)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在校学生。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视为学校勤工助学,但不另发报酬。

第二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内容

学校或院系开展的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慈善、公益劳动、双创志愿服务等工作;各院系、各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原则

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必须坚持课余、合法原则,以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四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实施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分为统一组织的和自己联系两种形式。凡统一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由学校、院系有关部门直接安排,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组织实施。凡以学生个人、宿舍、班级为单位联系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各自应主动同学校、院系等有关部门联系,由有关部门安排任务,提出质量要求及所需要的人数,指导学生进行。

第五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定额

在享受当年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企业等各级各类资助后的两学期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累计不少于10小时;长兴助学金、特殊救助受助学生:累计不少于10小时,每学期累计不少于5小时”。

第六条  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考核

成立学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领导小组和院系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工作。学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学生必须持《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登记卡》,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结束后由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员签字。用工单位或部门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每学期结束之前,学生必须将登记卡上交到辅导员处,由辅导员对学生登记卡进行审核,逾期不交的视为没有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

院系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受助学生提交的《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登记卡》情况进行考核,统一填写《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汇总表》,并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

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情况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享受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完成或未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学生,以及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学生,由学校公益劳动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做出缓发国家助学金或取消以后学年评优评奖和享受资助资格的决定,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附件【登记卡].doc】已下载
  • 附件【汇总表.xls】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