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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2/02 10:47    作者:学生处     来源:     点击:

院发[2010]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资助金额,结合各院系本专科学生在校人数、专业生源状况和贫困生认定及建库管理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指标,对师范、农林专业或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2500//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500//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院特困生或贫困生并入库的学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

(一)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排在本班或专业后5%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五)有不诚信记录;

(六)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实行“学生申请→院系审核→学院审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院的安排意见,结合自身情况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学院当年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指标,结合各年级(专业)特困、贫困生分布情况合理分解指标,组织各年级(专业)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召开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对各年级(专业)评议推荐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贫困生建库情况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查。如院系考察确实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将审查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院系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面调查了解基础上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饭卡等方式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二)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管理规范,得到师生认可的院系,在次年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凡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院系,将缩减次年分配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