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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06/06 14:15    作者:学工部     来源:     点击:

各院系: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6号)精神,深化我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创新感恩教育模式,现决定在我校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激发学生树立“受助思源、获奖思进、传递爱心、回报社会”的理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归属感,把受助学生培养成“资助—自助—助人”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活动对象

    活动的主体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兴建筑集团助学金的学生。享受校内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学生及其他学生也可积极参加。

    三、活动内容

1.开展“爱我母校、争做环境卫士”志愿服务活动。各院系可组织受助学生成立校园环境卫生服务队,定期对本院系清洁区(见附件1)进行环境卫生维护和各种商业广告清理服务等。

2.开展校园文明督查活动。各院系可组织受助学生成立校园文明督查队,配合学校和院系对开展的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活动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文明礼仪规范养成、行为养成等。具体要求见《安康学院学生文明礼仪规范》(附件2)、《安康学院大学生行为准则》(附件3)。具体方式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3.开展面向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各院系可根据实际并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如关心关爱流浪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孤寡老人及其它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献爱心送温暖;参加打扫烈士墓园、革命纪念馆等公共卫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的义务服务等活动。

    4.开展为家乡志愿服务活动。各院系应教育学生热爱家乡,利用寒暑假志愿为家乡服务。服务内容为关爱家乡留守儿童,并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乡村学校,为他们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为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增强他们热爱党和国家的自觉性;协助创办儿童和老年活动室,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科普志愿者,通过举办农业知识培训,传播推广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等活动,为家乡改善面貌、提高乡亲生活质量献计献策等。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管理办法》(校发〔201360号)文件精神,各院系要组织受助学生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相关服务队伍和领导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计划和管理办法;要把学生志愿服务、日常综合表现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2.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涉及人数多、组织指导和管理考核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院系要在学生自愿报名、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导,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和学生志愿服务信息档案。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均应填写《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登记卡》(附件4)。

3.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院系应认真对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和服务对象等),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志愿服务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及感人事迹。2014920前,请各院系将2014年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书面总结(文字材料、图片、视频、新闻报道等)和《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汇总表》(附件5)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15-3288019

 

附件1:各院系清洁区划分表

附件2:安康学院学生文明礼仪规范

附件3:安康学院大学生行为准则

附件4: 安康学院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登记卡

附件5:安康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考核汇总表

 

 

                                 学生处

      20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