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6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规范缓缴学费的管理工作,对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并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确保学费的正常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院教学科研的经费保障,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具有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
第二条 缓缴学费是我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有家长亲笔签名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还款计划;
(三)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缓缴学费。
第四条 缓缴学费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的经济困难的原因、程度及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所在院系应严格审核学生申请缓缴学费资格,符合资格的学生本人填写《安康学院缓缴学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注明缓缴学费还款计划的具体日期;
(三)经所在院系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安康学院学生缓缴学费凭证》;
(四)学生持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安康学院学生缓缴学费凭证》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其他缴费手续;
(五)学生持计划财务处出具的学生收费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缓缴学费期限:
(一)学生申请缓缴(含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原则上毕业学年不允许缓缴学费;
(二)上学年度欠费的,本学年度不予注册。
第六条 缓缴学费的催缴:
(一)对缓缴学费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在缓缴到期之日前15天内发出学费催缴通知,如遇假期,则提前通知催缴。辅导员应切实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二)对于欠缴学费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欠缴学费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康学院缓缴学费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