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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5/22 15:28    作者:学工部     来源:     点击:

各院系: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3号)精神,我校将于近期开展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认定工作和贷款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工作

1.认定原则  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坚持“应贷尽贷”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步审核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认定。

2.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毕业班本专科学生。

(二)必要条件   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3. 认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院系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

(三)资格审查。

1.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外省学生贷款资格由生源地相关部门审核)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四)组织评议。

各院系要成立生源地贷款学生评议小组,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学年生源地贷款学生名单。

(五)开展公示。

各院系要将通过审查的贷款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将公示5个工作日,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二、贷款申请工作

(一)申请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符合生源地贷款资格认定条件的全日制非毕业班本专科学生。

(二)办理程序

1201268前,需要申请或续贷2012年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到所在院系登记报名,各院系结合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指导学生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签订《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同时,各院系填写《安康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

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生自行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学生个人准确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该表学校不再盖章)。

    非陕西籍学生根据当地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根据需要到所在院系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2.2012年6月15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申请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复核,加盖公章并将材料返回院系,由院系发放给申请学生;

3. 2012年6月20至7月底,学生携带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生源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三)工作要求

1.生源地贷款政策是党和政府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生源地贷款对于缓解高校财务压力、提高办学效益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各院系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做到“应贷尽贷”,缓解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筹措学费的压力;

2. 所有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必须由所在院系进行资格认定;

3. 各院系要做好生源地贷款学生的电子档案留存,辅导员(班主任)要对贷款学生人数及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4.各院系要告知在校生暑期办理生源地贷款网上申请时,务必准确填写提交本人学号、姓名、院系、专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填写有误造成的贷款资金错划或不能到账等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5.各院系要告知已签订就业协议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登录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就业或升学准确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6.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贷款协议,提供真实的贷款资料,并承担还款责任;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投诉电话:0915-3288019投诉信箱akuxsc@aku.edu.cn.各院系要在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期间,设立本院系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通知到每个学生,及时、妥善处理教职工、家长及学生的咨询、投诉。

四、需要报送的材料

1.加盖院系公章的资格认定文件(文件应包括公示情况、认定结果,以及设立的咨询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受理投诉情况);

2.《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

3.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纸质版一式一份);

5.《安康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268

各院系报送材料前要严格审核申贷学生信息,杜绝出现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个人申请表与汇总表相关信息不一致等现象,确保我院生源地贷款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附件:1. 《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 《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

          3. 《安康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

          4.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5.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6. 《填表说明》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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