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发[200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学生党建、就业指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依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聘用、培养、发展、考核和奖惩等管理依据本细则进行。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总体上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设置。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辅导员可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或从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党员优秀本科生中选聘,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1.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处提出需求申请,由学生处审核汇总送组织人事处;2.组织人事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3.组织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4.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党组织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核,确定选聘名单;5.分管领导审核,院党委同意后正式聘用。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办事公道、廉洁自律,组织纪律观念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二)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在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
(三) 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 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各种奖惩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七) 围绕学生的思想问题,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八) 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以班级、宿舍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十)兼任系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在团委领导下,积极做好团的各项工作和学生分会工作。
(十一) 做好院系、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 按时参加学院、院系组织的有关会议和理论学习等活动。
(七) 辅导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每学年可承担80课时左右的学生思想品德、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八) 认真有效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院系及学院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九) 做到每学期学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十) 辅导员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十一) 加强对学生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每学年撰写 1 ~ 2 篇有关学生工作方面的专题调研报告或论文。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辅导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党委宣传部、团委等部门配合管理,各院系党组织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共同参与,优秀指标单列;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学生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辅导员考核工作按《安康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对圆满完成学院、院系各项任务,工作出色,连续两次考核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重要工作、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辅导员职责,玩忽职守,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及学年末考评为"不称职"的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仍无改进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发展和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要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承担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是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党委每年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学院每年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在学院思政工作经费中预算辅导员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学习、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对辅导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把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队伍建设的整体安排。严格对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有关培训和各类交流会议,组织辅导员到国内外交流学习,每年选派参加培训和交流的辅导员不少于辅导员总数的20%。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管理和军事训练等方面工作邀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及系列培训。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结合实际,按学院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根据上级要求专职辅导院员职称评审指标单列、评审单列,成立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教育学科的发展实际申请科研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专任教师进修培训办法,积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不断优化、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岗位津贴、通讯经费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效保障。给各院系辅导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室和办公用计算机,辅导员岗位津贴高于学院同职级人员平均岗位津贴的15%,享受每生每月0.3元的通信补贴。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辅导员既可以按照教师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也可在本岗位按管理系列晋升八级、七级、六级、五级等职员职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晋升。学院党委要把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来培养,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也可向校内其他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根据本人的条件和意愿,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解释。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康学院学生专职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