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轻重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原则;
(四)处分违纪学生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包庇隐瞒真相、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
(二)订立攻守同盟或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或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者;
(五)经教育不思悔改第二次应受纪律处分者;
(六)第三次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受到行政处分之后,建议党团组织依据其组织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破坏国家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非法策划、组织、参与闹事、游行示威,扰乱学校和社会的正常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张贴、悬挂、投递、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搞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经教育后,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扰乱公共场所(教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等)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故意撕毁、涂抹校、系重要通知、通告、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或拒绝、妨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校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等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治安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抢夺、抢劫、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夺或抢劫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诈骗未成年人、老人或体弱多病、残疾者的财物,加重处分。
(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参与分赃、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资料、考试试题、图书、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物价值及其相关费用赔偿外,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对方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无论何种原因,均应给予处分,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寻衅、挑起事端,并首先动手打人者,不论被打者伤势轻重,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打群架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作伪证或毁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寻机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发生打架事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双方用钱物或其他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发生后,打人者(单方或双方)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者,加重处分;
(十三)犯本规定两款以上者,分别裁定处理,在单项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但未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等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生公寓的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外,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物品,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校内外酗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经常晚归、晚出,影响他人休息,或晚归、晚出时谎报姓名、班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故意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不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在校内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等营销活动,凡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以学校名义或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或利用网络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网络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淫秽、色情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和个人账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各类网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同学之间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劝阻无效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与异性同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介绍或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学校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或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批评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教学器材、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私拆他人邮件或盗打他人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签字、成绩单或盗用、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造谣、诬陷、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者,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1.在三日及三日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周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三日及三日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周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或累计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按《安康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要求受处分者每学期至少向所在系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两份,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所在系考核,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认真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考察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及其认错态度好坏减轻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和解除察看决定一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一)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二)涉及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
(三)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四)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
(五)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六)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3)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4)院系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一)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经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内公布,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相关单位。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可按《安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按审批程序分别在学校、院系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凡涉及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凡涉及到学籍管理方面内容,参照《安康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