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习刻苦、身体健康,成绩良好;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承诺在还贷期限内能及时提供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和联系方法;
(四)在校期间,家庭收入等各项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的困难学生;
(五) 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学生证;
(六)有本院两名在职教师(或一名在职教师和一名同班同学)愿意作为见证人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七)能够提供学生本人的身份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利率和还贷期限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不能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该生的学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
第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自付。借款学生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计息时间从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计算。若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管理办法实施贴息。
第四章 贷款的流程及应提供资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学院三级把关。主要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银行为:中国银行安康分行),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资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予以推荐;
(三)院系严格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五)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院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
(六)合同签订后,银行将款项直接划拨到学院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学生本人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二)贷款学生近期1寸照片1张(彩色);
(三)贷款学生的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以及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含首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清晰,字迹完全可辨认;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进行偿还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偿还本息的方式: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如果有休学、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院将及时通知银行,银行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立即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贷款学生如果有转学、出国、自动退学等情况,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夕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否则学院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 《还款确认书》由贷款银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各院系负责督促贷款学生按照《还款确认书》相关要求及时还款。
第六章 违约及处置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终止该学生的助学贷款。对于已发放贷款应勒令其限期还本付息,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违纪行为,学院将会同银行中止其贷款,并勒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如发现贷款学生有不必要的生活消费,则立即终止对其发放贷款并限期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还贷违约率与院系贷款申请与办理挂钩,违约率高于14%的院系,暂停下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办理。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各院系积极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对于不按《还款协议》按时还款的学生,各院系负责催还。对于贷款学生中出现到期不还贷的情况,进入金融征信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附件: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