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59号
为鼓励广大同学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科技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学生,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项奖励金由学院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二条 单项奖励金的种类和评定条件:
(一)精神文明奖
奖励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在维护社会公德,校纪校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受到院级以上表彰但学院未给予奖励的学生。
(二)学业奖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或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地厅级以上奖励者;
2.非英语专业学生或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英语国家六级及以上统考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本科学生专业英语国家八级统考成绩合格者;
3.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三级证书者;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程序考试,取得中级程序员证书者;
4.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知识竞赛、技能大赛和辩论赛等,获得名次者。
(三)文艺、体育奖
1.由学院组织的个人或团体在市级以上运动会、文艺演出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以及其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2.在学院运动会、越野赛等活动中打破学院纪录者。
第三条 单项奖励金的等级和标准:
单项奖励金共分四等。
特等单项奖励金1000元以上,一般适用于在精神文明、学业、文体方面有特别贡献或重大影响者;
一等单项奖励金500元,一般适用于在精神文明、学业、文体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二等单项奖励金300元,一般适用于在精神文明、学业、文体方面表现突出者;
三等单项奖励金200元,一般适用于在精神文明、学业、文体方面表现较为突出者。
以集体为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学院视情况适当奖励。
第四条 单项奖励金的评定及发放:
(一)单项奖励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放在第二学期和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时评定;
(二)单项奖励金按条件评定,不受名额限制,学生在申请单项奖励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项奖励金评定由学生本人或集体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院系、分管部门审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发放。
(四)同一个获奖项目在学院内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本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