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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2/02 10:50    作者:学生处     来源:     点击:

院发[2010]157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我院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道德高尚;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体及其他公益活动;

(四)能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任务;

(五)享受一等或二等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在上一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以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前30﹪的学生中产生。

第三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第四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发放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

(二)各班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依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

(三)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班级初评的基础上,全面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的比例确定本院系拟获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资助卡发放到获奖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学院奖学金:

(一)受到院系以上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二)上学年内补考科目(考试、考查)超过二门次;

(三)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五)有不诚信记录;

(六)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安康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