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陕教贷[2010]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及建库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各院系按照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及建库。
第三章 认定及建库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库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库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应成立以院系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及建库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的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种。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安康市汉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学生;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三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等有效证件的)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及建库的程序
第十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9—10月内完成。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及建库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按时完成认定及建库工作任务。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入库的学生才具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安康学院助学金、政府及社会等资助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以学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各院系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需要退出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档案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院系审核后上报学院审批,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专题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认定基础,对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报院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及建库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院系认定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及建库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及建库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及建库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六章 认定及建库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各院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2.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