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正确引导、公开透明、以奖辅助、以工代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机构
第六条 成立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各院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院系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负责人、辅导员、院系学生分会负责人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成立安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院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列入院系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缓、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十二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组成。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学院助学金、特殊救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2500元/人/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人/年。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助学金是为了资助和激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勇于克服困难、安心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学院助学金标准为500元/人/年。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单项奖励金是为了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学生中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生而设立的。单项奖励金分精神文明奖、学业奖、文艺体育奖。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单项奖励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要求,学院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绿色通道”是学院在每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予以缓交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的政策。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缓缴学费是我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措施。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救助是我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而给予的一项无偿资助。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特殊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初,各院系应及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录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参照《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院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金以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内享受的各项奖励、资助、捐赠等超过5000元以上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奖励及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康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