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认真阅读“附件”或医保证上的“就医指南”。
2.门诊费(急诊、大型门诊除外)每生每年可报20元,可累加使用,限在学院医务所就医。
3.因病确需住院者,须在安康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机构见“附件”或医保证上最后两页)就医住院;确需转院者,按“就医指南”中“转外就医程序”办理;寒暑假学生在家或因急病又无法赶回安康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者,可以在外就医,但所就医医院必须是当地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或限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同时必须电话报告安康市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备案(电话:0915-3186608),病愈出院后,持医院等级证明、出入院手续、出院小结、病历首页、发票、每日清单、医保证、《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急诊申请表》(在学工部网站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并按表上面的要求办理)等原件到安康市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安康市汉滨区兴安西路建行三楼)办理报销手续。“病历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均应有医院盖章。
4.本地住院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程序:急诊、大型门诊(放化疗、透析等):持有关材料(参见上述第3条)到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非急诊、非大型门诊住院:见“就医指南”中“本地住院就医程序”。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医保证和《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急诊申请表》。出院前在所住医院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医保证上“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认证记录”中必须有当年缴费信息并盖有缴费确认章。
当年已缴费并有医保证但未进行缴费信息确认者,如需住院,请在办理住院手续前持医保证和《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急诊申请表》先到学生处,再到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缴费信息确认和入院审批手续。“当年”指的是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已缴费但未办医保证者,如需住院,请在办理住院手续前持《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急诊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先到学生处,再到汉滨区社保经办中心办理医保证和入院审批手续。
5.符合商业保险理赔条件者,在办理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还可以按“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的材料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同时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发票(患者留存联),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学生处代办)。
附件:安康市城镇居民医保就医指南
学 生 处
2011年9月26日
附件:
安康市城镇居民医保就医指南
一、本地住院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到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向该医疗机构保办提供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和当年缴费凭证,方可入院。安康学院学生只提供个人医保证和《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急诊申请表》。
(二)费用结算:住院时,参保人员须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医疗费用予以审核,再将相关资料、票据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
二、转外就医程序
转外就医程序为: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由转出医院科主任或分管院长签署意见,交该院医保办核实,并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
三、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表
住院次数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第一次 |
300 |
400 |
600 |
第二次 |
150 |
200 |
300 |
参保年度内第三次住院的,无起付标准费用。(17周岁及以下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四、城镇居民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医疗费用
在起付标准以上,除相关自费项目费用外,个人按照医院等级分别承担费用自付比例平均为,一级医院以下的30%、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50%。
说明:
1.60岁以上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各下降2个百分点。转外人员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成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年20000元。
3.少年儿童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年60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安康市中心医院 安康市中医医院
安康市人民医院 安康市精神病康复医院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 安康市残联康复医院
市外:西京医院 唐都医院
交大第一附属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西安高新医院 交大第二附属医院
陕西省肿瘤医院 十堰市太和医院
区级:汉滨区第一医院 汉滨区第二医院
汉滨区第三医院 汉滨区中医医院
孙启长阳光医院 水电三局职工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城、西关、新城、果园、江北、张岭
监督电话:3186608 322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