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住院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到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向该医疗机构保办提供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和当年缴费凭证,方可入院。安康学院学生只提供个人医保证和《安康市大学生住院(含急诊、大型门诊)申请审批表》。
(二)费用结算:住院时,参保人员须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医疗费用予以审核,再将相关资料、票据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
二、转外就医程序
转外就医程序为: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由转出医院科主任或分管院长签署意见,交该院医保办核实,并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
三、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表
住院次数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第一次 |
300 |
400 |
600 |
第二次 |
150 |
200 |
300 |
参保年度内第三次住院的,无起付标准费用。(17周岁及以下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四、城镇居民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医疗费用
在起付标准以上,除相关自费项目费用外,个人按照医院等级分别承担费用自付比例平均为,一级医院以下的30%、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50%。有关说明:
1.60岁以上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各下降2个百分点。转外人员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成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年20000元。
3.少年儿童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年60000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安康市中心医院 安康市中医医院
安康市人民医院 安康市精神病康复医院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 安康市残联康复医院
市外:西京医院 唐都医院 交大第一附属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西安高新医院 交大第二附属医院
陕西省肿瘤医院 十堰市太和医院
区级:汉滨区第一医院 汉滨区第二医院 汉滨区第三医院
汉滨区中医医院 孙启长阳光医院 水电三局职工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城、西关、新城、果园、江北、张岭
监督电话:3186608 322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