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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学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8/27 09:20    作者:学工部     来源:     点击:

 

各院系:

根据《安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实施办法》(院发[2010]162号)、精神,为规范我院缓缴学费的管理工作,对真正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并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确保学费的正常收缴,切实做好本学年学费缓缴工作,保证学生正常注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1.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已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汇款未到的学生。

二、缓缴项目

原则上只限于本学年学费,其他费用不能申请缓缴。

三、缓缴期限

    2011年8月26——2011年11月30

四、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康学院学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审核

各院系对申请学费缓缴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控制缓缴比例,确定本院系学费缓缴总人数和总金额,指导学生填写“安康学院学生缓缴学费凭证”。

3.学院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统一上报的申请学费缓缴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盖章。

4.缴费注册

学生持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的“安康学院学生学费缓缴凭证”到计财处办理其他缴费手续,并持缴费单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五、办理时间

2011827——201199

六、注意事项

1.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的时候,必须持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确认工作同时进行,请各院系审核合同并收集受理证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2. 学费缓缴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将“安康学院学费缓缴汇总表”于2011930日之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3. “安康学院学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安康学院学费缓缴汇总表”均挂在学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一栏。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