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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2/02 11:16    作者:学生处     来源:     点击:

院发〔2010164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积极促进学风建设,对考试违纪处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是指各类考试、测验、考查中的作弊行为,包括考前作弊,考试过程中作弊,考试后作弊。对各类考试违纪者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教务处认定学生考试违纪后,有关院系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可依照有关条款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条  考试前、考试后作弊

考前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或以其它不正当渠道、手段获取试题、试题信息或安装调试作弊工具等行为者,视为考试前作弊。考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考试前、考试后作弊,均以作弊论处,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作弊

()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将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者(无论看与否)

2.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

3.在考场有两次以上交头接耳,谈论试题答案者;

4.考试中互相传纸条,交换试卷或被他人抽去答案不及时检举者(双方同样处理)

5.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说题或扔纸条者。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不听监考老师劝阻,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正常考试,情节恶劣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违犯考纪行为者;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有组织、有预谋集体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办法及处理程序。

1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按照《安康学院考场规则》和《安康学院课程考试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认真如实填写《安康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和《安康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写清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要求学生在作弊材料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予以确认,并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考生所在院系认真调查与确认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并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查(要写清事实和认识),院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和《安康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安康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书面检查及物证一起交学生处。

3.学生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全院。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考试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年九月六日